本标准的 4.5 包装外观要求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标准 ISO 11609:1995《牙科  牙膏  要求、测试方法和标志》( 英文版)。
        本标准是对 GB 8372—2001《牙膏》的修订。 本标准与 GB 8372—2001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规定了生产牙膏所使用的原料应符合 GB 22115-2008《牙膏用原料规范》的要求;
——增加了霉菌与酵母菌总数指标要求;
——微生物指标的检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的规定;
——删除了感官指标中香味的要求; ——删除了理化指标中稠度、挤膏压力、泡沫量的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中稳定性的测定方法;
——修订了 pH 指标;
——修订了可溶氟或游离氟量指标要求;
——增加了含氟儿童牙膏可溶氟或游离氟量指标要求;
——修订了总氟量指标要求;
——增加了含氟儿童牙膏总氟量指标要求;
——部分修改了可溶氟或游离氟量的测定方法;
——修改了总氟量的测定方法;
——净含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 督管理办法》执行;
——修改了包装外观要求的内容;
——部分修改了标志的内容;
——删除了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B 8372—2001《牙膏》。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附录 C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牙膏蜡制品标准化中心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东方、马萱、李显波、沈萼芮、孟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 592—1981、GB 8372—1987、GB 8372—1995、GB 8372—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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