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以下简称“CHS”)加强对服务认证证书、证书编号、注册号和服务认证标志的管理。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服务认证证书的制作(包括证书编号、注册号),服务认证证书、标志的发放、使用及管理要求全过程。
术语
本程序使用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和CHS《质量手册》中的术语。
3.1 服务认证证书,是指CHS颁发的带有CHS认证标志的证书。
3.2 证书编号指CHS颁发的服务认证证书的编号。
3.3 服务认证标志,是指由CHS拥有的,表明服务获得了CHS认证的证明性标志。
3.4 注册号,指CHS内部管理申请方认证档案、资料的编号。
职责
4.1 综合部负责服务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和发放。
4.2 检/审查部负责与受审查方核对相关的认证信息。
4.3 综合部负责认证证书的制作。
工作程序
5.1认证证书
5.1.1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证书编号、认证标志;
(2)获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信息应与其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信息一致;
(3)认证等级和认证范围;
(4)认证依据及版本号;
(5)发证日期、证书有效期;
(6)认证中心名称、地址;
(7)认证中心授权人签发、签发日期和公章;
(8)查询途径等。
5.1.2 认证证书编号规则
1) 认证证书编号格式
CHS        173        C         XXXX      XXXX
(中心缩写) (批准代码) (领域代码) (年代号)(证书顺序号)
注:批准代码:认证机构批准书批准号的后三位数字
 B:表示服务认证领域
年代号:申请方在某年提出的申请,年代号即为当年,如2015、2016…
证书顺序号:本次认证发出证书的顺序累计号: 如0001,0002,…
2) 撤销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他用。
3) 证书编号中“顺序号”应分别按顺序排列。
5.1.3认证证书有效性
认证证书上应注明证书有效期限(认证有效期三年)。
5.2认证证书的制作
5.2.1 检/审查部门接到市场部门提交的认证项目资料后填写《证书内容确认表》后,交审查组长,现场审查时与受审查方签字盖章确认后带回,并转交综合部作为证书打印的依据。
5.2.2 检/审查部门对审查报告、不符合项的纠正和纠正措施及其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基础上,包括从审查过程之外获取的可作为认证决定依据的信息(如来自行政监管部门、顾客、行业协会等信息)进行复核,作出认证决定。评审通过后由中心主任/中心授权人员批准认证决定颁发证书。
5.2.3 检/审查部将制作认证证书所需的资料转交综合部制作,证书编号规则按5.1执行,证书内容应以《证书内容确认表》为准,证书制作完毕后应填写《认证证书登记表》。
5.3 服务认证证书和标志的发放
5.3.1 综合部负责向初次通过服务认证的申请方/受审查方发放服务认证证书和服务认证铜牌,并填写《认证证书登记表》。
5.3.2 综合部负责向通过监督认证的企业发放《监督证书标志保持通知书》。
5.3.3获得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服务证书、标志和标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认证标志。
5.4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和管理
5.4.1 按照《服务证书、标志和标牌使用管理办法》的要求,中心在日常监督和定期监督审查时关注获证企业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情况。
5.4.2 对认证证书发生信息更变的执行《服务认证变更处置控制程序》。
5.4.2 对滥用认证证书和标志及需要暂停、撤销、注销认证证书的企业,经综合部核实后,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认证证书暂停使用、撤销、注销审批表》,经批准后执行。
5.4.3 对于需要更换认证证书的,由综合部负责向企业发出认证证书更换通知,办理相关手续。
5.4.4 综合部负责按《服务认证审查控制程序》的规定与认证证书持有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