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04服务认证变更处置控制程序
1 目的
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相关信息的变更进行控制,对认证注册变更的批准、保持,以及对认证注册的暂停、撤销、注销及恢复工作符合CNAS-CC02相关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认证持续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申请认证过程中及获得认证证书后,对申请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主要服务流程、主要服务设备及组织相关信息等的更改。对申请组织服务认证实施首次认证注册、证书变更、转换证书的批准、获证客户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撤销和注销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暂停使用的管理。
3 术语
3.1认证批准
通过对申请相关服务认证标准注册组织的相应服务和/或过程的审查,CHS对审查组推荐注册的意见经认证评定人员评定,其评定合格的结论经中心主任批准,申请组织可在CHS进行认证注册的过程。
注:组织原在CHS认证注册,因各种原因其认证注册资格被撤销或注销后,若该组织再次申请在CHS认证注册,视为首次申请认证注册。
3.2认证保持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客户和其已认证注册的服务活动持续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和CHS的规定,其认证注册结果持续有效的过程。
3.3认证暂停
获证客户或其服务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认证准则的要求或CHS的规定,但其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CHS要求该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展示或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置。
3.4 认证终止
申请方提出终止认证请求,或现场审查存在重大不合格问题,CHS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并按规定收取已发生的费用。终止认证后如果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3.5认证撤销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客户或其已注册服务机构的某些方面已不符合认证准则的要求或CHS的规定,CHS终止该机构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处置。
3.6认证注销
在获证客户未违反认证准则的要求和CHS的规定,且其已认证注册的服务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获证客户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CHS终止其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注销的处置。
4 职责
4.1外联部负责受理跟踪企业信息更变情况;
4.2如需追加非例行现场审查或追加抽检时,检/审查部负责组织有能力的人员实施审查工作;
4.3检/审查部组织评定人员对审查组保持认证注册、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以及撤销认证注册的意见进行评定。
4.3综合部负责对企业信息更变认证证书确认信息内容后更换证书。
5 工作程序
5.1认证证书的变更和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或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认证申请人应向CHS提出变更委托,变更经CHS批准后方可实施。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变化时(尤其是认证范围缩小),应及时修改所有有关的广告材料和公开宣传资料,提供认证范围变化后新的认证证书。
5.1.1认证证书的变更
a. 证书中的认证申请人、经营场所名称变更时,经资料评审后,可直接变更认证证书;
b. 当组织/经营场所的地址变更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向CHS提出正式变更申请,CHS应按初始审查进行现场审查。当现场审查符合要求时,换发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原证书收回;
c. 保健服务认证标准和/或实施规则变更时,CHS发布转换公告并实施转换。转换符合要求的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逾期未完成转换的,注销原认证证书。
5.1.2认证证书的扩展
a. 扩大服务场所时,CHS应安排现场审查,要求同初次认证;符合要求的,颁发证书。
b. 当获证后又提出扩大服务认证范围时,认证机构应安排扩大部分的现场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1.3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申请人提出不再保留某个获证服务类别时,应提出书面委托, 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并进行公告。
5.1.4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获得认证组织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要求时,按规定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5.1.4.1暂停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认证资格不超过6个月,并在CHS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a. 认证组织不按期接受认证监督的,或组织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导致无法联系不能实施监督检查时;
b. 监督审查发现认证组织服务达不到认证要求的,或整改期满未能达到整改目标的;
c.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d. 顾客对认证组织的保健服务有严重投诉,经查实的;
e.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CHS对做出暂停认证资格、暂停认证标志使用的证书持有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CHS验证。经验证合格的,恢复其认证资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经验证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CHS根据上述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对获证组织的证书进行部分暂停或全部暂停的处置,必要时应缩小证书范围。当出现组织的系统管理问题时,暂停母证书和所有子证书,当出现个别经营场所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时,可暂停出现此问题的经营该场所的子证书,其他子证书保持有效。
5.1.4.2 撤销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在CHS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a. 认证组织保健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给顾客造成损害的;
b. 暂停期内不符合项未完成整改,或纠正措施未通过CHS验证;
c.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d. 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e. 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CHS根据上述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对获证组织的证书进行部分撤销或全部撤销的处置。
5.1.4.3 注销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认证资格,并在CHS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a. 由于认证依据的变更,认证组织达不到新要求的;
b. 认证有效期届满,认证组织不再提出再次认证申请的;
c. 组织由于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的。
4.8 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4.9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5.2证书被CHS 暂停、撤消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CHS 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HS,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以及使用文字描述, 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中卫安(北京)认证中心对获证组织相关信息的变更进行控制,对认证注册变更的批准、保持,以及对认证注册的暂停、撤销、注销及恢复工作符合CNAS-CC02相关有关规定的要求,确保认证持续符合规范性文件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在申请认证过程中及获得认证证书后,对申请人、机构名称经营场所、主要服务流程、主要服务设备及组织相关信息等的更改。对申请组织服务认证实施首次认证注册、证书变更、转换证书的批准、获证客户认证注册资格的保持、撤销和注销以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暂停使用的管理。
3 术语
3.1认证批准
通过对申请相关服务认证标准注册组织的相应服务和/或过程的审查,CHS对审查组推荐注册的意见经认证评定人员评定,其评定合格的结论经中心主任批准,申请组织可在CHS进行认证注册的过程。
注:组织原在CHS认证注册,因各种原因其认证注册资格被撤销或注销后,若该组织再次申请在CHS认证注册,视为首次申请认证注册。
3.2认证保持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客户和其已认证注册的服务活动持续符合认证规范的要求和CHS的规定,其认证注册结果持续有效的过程。
3.3认证暂停
获证客户或其服务由于某些方面不符合认证准则的要求或CHS的规定,但其严重程度尚不构成撤销其认证注册资格,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CHS要求该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展示或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处置。
3.4 认证终止
申请方提出终止认证请求,或现场审查存在重大不合格问题,CHS做出不合格决定,终止认证,并按规定收取已发生的费用。终止认证后如果要继续申请认证,重新申请认证。
3.5认证撤销
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获证客户或其已注册服务机构的某些方面已不符合认证准则的要求或CHS的规定,CHS终止该机构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撤销的处置。
3.6认证注销
在获证客户未违反认证准则的要求和CHS的规定,且其已认证注册的服务仍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获证客户主动正式提出不再继续保持认证资格,CHS终止其的认证注册,其认证注册有效性不再被保持,注册编号及认证证书被注销的处置。
4 职责
4.1外联部负责受理跟踪企业信息更变情况;
4.2如需追加非例行现场审查或追加抽检时,检/审查部负责组织有能力的人员实施审查工作;
4.3检/审查部组织评定人员对审查组保持认证注册、暂停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以及撤销认证注册的意见进行评定。
4.3综合部负责对企业信息更变认证证书确认信息内容后更换证书。
5 工作程序
5.1认证证书的变更和扩展
获证后,当涉及认证证书、内容或认证依据发生变化时,认证申请人应向CHS提出变更委托,变更经CHS批准后方可实施。当获证组织的认证范围变化时(尤其是认证范围缩小),应及时修改所有有关的广告材料和公开宣传资料,提供认证范围变化后新的认证证书。
5.1.1认证证书的变更
a. 证书中的认证申请人、经营场所名称变更时,经资料评审后,可直接变更认证证书;
b. 当组织/经营场所的地址变更时,认证证书持有者应向CHS提出正式变更申请,CHS应按初始审查进行现场审查。当现场审查符合要求时,换发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告,原证书收回;
c. 保健服务认证标准和/或实施规则变更时,CHS发布转换公告并实施转换。转换符合要求的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逾期未完成转换的,注销原认证证书。
5.1.2认证证书的扩展
a. 扩大服务场所时,CHS应安排现场审查,要求同初次认证;符合要求的,颁发证书。
b. 当获证后又提出扩大服务认证范围时,认证机构应安排扩大部分的现场审查,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
5.1.3认证范围的缩小
当认证申请人提出不再保留某个获证服务类别时,应提出书面委托, 认证机构确认后注销原认证证书或换发证书,原证书收回,并进行公告。
5.1.4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当获得认证组织发生违反本规则以及其它有关要求时,按规定暂停、注销和撤销认证证书。
5.1.4.1暂停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暂停其认证资格不超过6个月,并在CHS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a. 认证组织不按期接受认证监督的,或组织联系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导致无法联系不能实施监督检查时;
b. 监督审查发现认证组织服务达不到认证要求的,或整改期满未能达到整改目标的;
c.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使用不当的;
d. 顾客对认证组织的保健服务有严重投诉,经查实的;
e. 未按时交纳认证费用的。
CHS对做出暂停认证资格、暂停认证标志使用的证书持有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纠正措施并经CHS验证。经验证合格的,恢复其认证资格,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经验证不合格的,将撤销其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CHS根据上述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对获证组织的证书进行部分暂停或全部暂停的处置,必要时应缩小证书范围。当出现组织的系统管理问题时,暂停母证书和所有子证书,当出现个别经营场所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情况时,可暂停出现此问题的经营该场所的子证书,其他子证书保持有效。
5.1.4.2 撤销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认证资格,并在CHS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a. 认证组织保健服务质量严重下降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给顾客造成损害的;
b. 暂停期内不符合项未完成整改,或纠正措施未通过CHS验证;
c.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认证证书的;
d. 转让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
e. 拒不交纳认证费用的。
CHS根据上述不符合产生的原因,对获证组织的证书进行部分撤销或全部撤销的处置。
5.1.4.3 注销认证资格
获得认证组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注销其认证资格,并在CHS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布:
a. 由于认证依据的变更,认证组织达不到新要求的;
b. 认证有效期届满,认证组织不再提出再次认证申请的;
c. 组织由于经营等原因自动提出放弃认证资格的。
4.8 证书不准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倒卖、部分出示、部分复印;
4.9 获证组织应按时交纳认证费用,以获得或保持证书。
5.2证书被CHS 暂停、撤消或注销,获证组织应按CHS 的要求将证书交还到CHS,并同时停止在文件、网站、通过认证的工作场所、广告和宣传资料中展示认证证书以及使用文字描述, 停止将有关认证信息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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